【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条令,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收集、掌握影响全县社会政治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研究全县社会治安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正确决策提供有关社会治安状况信息。
(三)负责全县公安法制建设,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四)组织开展全县公安侦查工作,侦办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重、特大暴力性事件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组织实施巡逻防控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查处全县违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负责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处理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
(七)组织实施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八)负责全县公安警卫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来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州领导以及来访的重要外宾和其他要人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依法管理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县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和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全县劳动教养人员的材料报批工作;负责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全县公安信息通信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二)指导县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和落实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对民警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制定全县公安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等事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承办县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