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冕宁县城镇廉租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年10月23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关于印发《冕宁县城镇廉租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冕府办发[2013]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确保廉租住房租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租赁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租赁原则、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限定租赁对象,限定租赁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廉租住房租赁工作顺利。

  第四条 租赁廉租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并在本县生活,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2、申请家庭应是无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政府制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4、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家庭优先安排:孤老残障困难家庭;城市建设搬迁困难家庭;无房户中人口较多的低保家庭;企业改制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

  第三章 申请租赁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填写《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向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以及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

  4、按要求填写并经县房产管理所认定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见附表);

  5、申请家庭成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原有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7、属企业改制职工的,须提供企业改制安置协议;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纪委、监察、民政、房管、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工作组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工作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4人。

  3、公示:工作组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七条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委、监察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保办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原因。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租赁对象。

  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公告本次取得租赁廉租房摇号资格的申请家庭。

  第四章 租赁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申请人多于所供房源的,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人。

  第九条 当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已有廉租住房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租赁人,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资格。

  第十条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全程监督,第一次摇号确定廉租住房的租赁资格,第二次摇号确定所租赁房屋的房号。

  取得租赁权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担保人证明,担保人需为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法人,担保证明需提供担保书及单位证明,担保人对廉租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各项承租责任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的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

  第十三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实行轮候制。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如需继续租赁廉租住房的,一年内不再重新审核,可直接申请参加下一次廉租住房租赁摇号排序;两年内提交申请的可不再提交相关资料。由县住保办对原有相关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住保办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保办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委、监察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次廉租住房租赁资格摇号。在轮候期限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五章 廉租住房租赁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三年一定,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县发改局核定公布。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批准取得租赁资格后,与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入住。租住期满后,相关部门对承租户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在收到书面搬出通知15日内搬出。承租户逾期不退出房屋的,按照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的,强制搬出。

  第十六条 廉租房所有权归冕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由县规建局负责其租赁入住和管理。承租户入住后应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户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承租户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廉租住房的资金,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管费收取由物管公司向住户收取。

  第七章 退出和回收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如确需退出的,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执行。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退回相应租金后回收:

  (1)承租户未按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等文件精神规定进行转让、交换、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租房家庭申请人死亡且其家庭不符合租赁条件的;

  (4)承租户自愿退出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条 对在廉租住房租赁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政府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赁的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管理过程,在其申请受理、评议公示、资格审核、摇号租赁、退出、轮候等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住保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财政、民政、监察、国资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我县之前出台相关政策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冕宁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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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冕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维护:冕宁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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