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初审(审核) |
权力部门: |
冕宁县林业局 |
责任主体: |
林政资源站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对象: |
个人办事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窗口: |
冕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审批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收费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 |
咨询: |
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电话: 0834-6731051 |
监督投诉: |
林业局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4-672328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五)《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资函〔2015〕638号)。
(六)《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川林资函〔2015〕1018号)。
临时占用林地初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三)跨县级行政界限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II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或其他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在省、州(在规定数量以下的,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使用林地申请表(见示范文本) |
原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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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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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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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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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要求。原件2份,其中图件材料原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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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
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原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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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相关材料 |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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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查验并填写。原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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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方案(协议)和退耕还林置换方案 |
由用地单位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由具体施工单位作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和项目业主到期确保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书。原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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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公示材料 |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有关组织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等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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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森林植被恢复费预交凭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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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双面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
(一)申请人向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审查意见,转报至市(州)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其中,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申请使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同时组织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