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权力部门: |
冕宁县林业局 |
责任主体: |
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对象: |
个人办事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办理窗口: |
冕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咨询: |
林业窗口:0834——6731051 |
监督投诉: |
林业局办公室:0834——6723284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5号公告 )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风力和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的天气实施野外用火;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确定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彻底清灭火种,确保安全;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一)野外用火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确需野外用火的证明材料;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四)森林火灾安全防范方案及措施等材料(包括扑火人员到位情况,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一式四份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附前述材料。经审查合格的,窗口、后台(防火办)、首席代表向申请人核发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