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捕捉证初审 |
权力部门: |
冕宁县林业局 |
责任主体: |
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对象: |
企业办事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窗口: |
冕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咨询: |
冕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0834——6731051 |
监督投诉: |
林业局办公室:0834——672328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四次修正)。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疫源疫病监测必须猎捕的;
(二)为调控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三)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四)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的;
(五)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六)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的。
(八)具有必要的猎捕人员及相应的技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
原件1份。 |
|
2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原件1份,在网上下载附表,填写完整,包括申请人签名、公章、日期 。 |
申请人签字盖章,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同时签字盖章 |
3 |
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
代理关系证明须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1份。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
4 |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复印件1份。出具证明申请人符合资格的文件材料,如科学考察、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医药生产、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教学展览、调控种群和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 |
|
5 |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
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 |
|
6 |
猎捕地野外资源状况报告 |
|
|
说明:1.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一)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报。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受理后组织会审会商,必要时可组织专门的专家会议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同意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