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凉府发〔2016〕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精神,州政府决定调整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 二、调整后的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