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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冕宁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年10月16日 10:29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冕宁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冕府办发[2017]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冕宁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2.冕宁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3.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1: 

                        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租赁原则、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管理,两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限定租赁对象,限定租赁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冕宁县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本县无住房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含技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冕宁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未享受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福利分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收入符合当年限定的保障标准; 

  (四)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本地稳定就业需达到2年及以上; 

  (五)属做为教师周转房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属学校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六)县人事部门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秀人才的界定由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七)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但尚在轮候的申请家庭。 

  第三章 申请租赁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社区、单位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按要求填写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认定的《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见附表);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乡镇政府、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外来务工者、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工资表; 

  6、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县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乡镇、社区、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乡镇、社区、单位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乡镇、社区、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公示:乡镇、社区、单位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社区应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七条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乡镇、社区、单位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社区、单位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县规建局审核后再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 

  县规建局 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向申请家庭核发《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通知单》,取得本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摇号资格。 

  第四章 租赁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申请人多于所供房源的,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人和所租赁房屋。 

  第九条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全程监督,第一次摇号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资格,第二次摇号确定所租赁房屋的房号。 

  第十条 当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已有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按公开摇号确定的房号租赁。 

  第十一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的家庭,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其核发《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通知单》,凭通知单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的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 

  第十三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实行轮候制。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如需继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年内不再重新审核,可直接申请参加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摇号排序;两年内提交申请的可不再提交相关申请,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摇号。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二年一定,由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县物价局核定公布。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批准取得租赁资格后,与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入住。租住期满后,相关部门对承租户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在收到书面搬出通知15日内搬出。承租户逾期不退出房屋的,按照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的,强制搬出。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房所有权归冕宁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其租赁管理。承租户入住后应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户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承租户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以补偿。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额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七章 退出和回收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如确需退出的,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执行。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退回相应租金后回收: 

  (1)进行转让、交换、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租房家庭申请人死亡且其家庭不符合租赁条件的; 

  (4)承租户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赁的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全过程,在其申请受理、评议公示、资格审核、摇号租赁、退出、轮候等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社区和乡镇负责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财政、民政、纪委监察、国资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冕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冕宁县农民工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设保发〔2013〕106号),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及监督。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参照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提供面向农民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不低于当年竣工交付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30%。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四条 保障对象限定为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年限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2年以上的农民工人员。

  第五条 农民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年限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2年以上的农民工人员;

  2.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

  3.需持有当地暂住证。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方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二年一定,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县发改局核定公布。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租赁市场状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调控。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它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同时,对条件进行重新审定,确定续租对象。

  第十四条 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6个月以上),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它住房的,出租人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二)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工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按原租金收取,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同期市场租金1.5倍缴纳;拒不腾退的,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5年内其家庭成员不得享受县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即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社区要通过不定期入户调查、设立电话和网络举报热线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

  (五)档案管理。要建立建全档案,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要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冕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年龄

联系电话

照 片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服务单位及年限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婚□
现住房性质 租赁私房□租赁公房□其他( ) 住房建筑面积
人均居住面积
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 称谓 姓名 性别 年龄 月收入 享受低保时间 身份证号

享受低保 家庭实际年收入
服务单位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 章
县住保办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 章
承诺 

  本人以上所填写信息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及隐瞒成份,本人对其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申请表填表说明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2.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具有本县城镇户口,且在本县定居生活。 

  3.家庭人均年收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之人均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它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4.有选择的栏,在□内打“√”,如选择“其它”的,在后面的括号中详细说明。 

  5.申请家庭保证申报情况属实,如有不实,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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