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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通知


来源: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年08月11日 11:18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通知

冕府办发〔2017〕145号

县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凉府办函〔2016〕276号)精神,以及《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的通知》(凉府办函〔2015〕3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编办、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政府政务中心进行联合审核,同意将县防震减灾局“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备案审查”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经2017年7月16日第五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冕宁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附件: 

  冕宁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县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阶段计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本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和台网建设、管理,搞好地震监测、震情跟踪,开展地震预测研究、会商,做好震情速报工作。

  (四)管理本县地震烈度区划成果的应用,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以地震动参数或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监督重大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五)管理本县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抓好预案的管理、落实和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救援体系,监督检查地震应急救援队伍、避难场所等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监管工作

  (七)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科普示范学校、教育基地建设,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八)承担县政府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防震减灾目标管理工作。

  (九)负责震情通报、灾情速报,提出震后应急工作建议和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制定。

  (十)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州防震减灾震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

  目名称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责任主体 冕宁县防震减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6722340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

  目名称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备案

  

责任主体 冕宁县防震减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 672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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