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信息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09:04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冕府办发[2017]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做好宣传并认真遵照执行。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6月30 日

    



  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帮助农村贫困家庭缓解看病就医特殊困难,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制定的《凉山州卫生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凉财办﹝201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二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县级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四条 卫生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五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六条 在确保卫生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七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第八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

  (一)单次申报救助金额达到500元的,及时给予救助。

  单次金额未达到500元,多次累积达500元的,可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相关医疗机构申请救助,确保贫困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在8%。

  (二)累计费用按自然年度计算。

  (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限标准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超出上限标准的由县域内各医疗机构在次月5日前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汇总,形成报告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待同意后实施救助。

  第九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在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产生的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的门诊费用、按规定转诊至省州国家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实施救助。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

  (一)县域内医保定点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

  1、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医药爱心基金救助等政策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住院合规总费用8%的部分,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严禁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贵重药品和耗材;严禁对贫困患者收取空调费、陪伴床等费用。违规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2、在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政策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门诊总费用8%的部分,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二)省州国家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诊:

  按转诊程序依规转诊至省州国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经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医药爱心基金救助等政策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住院总费用8%的部分,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条 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在医保定点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卫生基金救助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领取并填写《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由就诊医疗机构每月汇总后将《个人申请表》和汇总表交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无异议后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后将定点机构垫付的个人付费部分拨付到各垫付医疗机构账户。

  (二)在省州医保国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贫困建卡户,符合卫生基金救助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领取并填写《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转诊转院手续、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医保报销凭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凭证、爱心基金救助等报销凭证,交所在乡镇卫生院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乡镇卫生院填写汇总表并将上述申报资料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审定拨付。

  第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根椐县域内各医疗机构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复核审定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及县域内定点县级医院,由县域内医疗机构拨付到贫困患者家庭的银行卡(折)里。个别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用现金发放方式发放。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国有银行设专户管理,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卫生计生部门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报送县财政局及州卫计委。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五条 卫生基金不得用于下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的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二)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

  (三)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建档立卡贫困户未按转诊要求自行转诊到省州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县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卫生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卫生基金的建章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卫生基金使用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原《冕宁县财政局 冕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冕财行〔2016〕47号)和《冕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冕卫计〔2017〕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项目个人申请表(住院)

  2.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项目个人申请表(慢病门诊)

  3.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省州新农合国家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救助人员汇总表(一)

  4.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县域内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人员汇总表(二)

  5.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省州县新农合国家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救助人员汇总表(三)

  6.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超过5000元的救助人员申报明细表(四)

  


  附件1:

  

  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项目
  个人申请表(住院)



  所在市(州): 县(市、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医疗证编号 贫困卡号
申请人银行卡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垫付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名称 县内
县外
出院诊断 出院时间
医疗费用情况 住院费用总额

  (元)
政策范围内费用(元) 个人支付金额

  (元)
项目申报金额

  (元)
医疗费用

  报销情况
基本

  医保
大病

  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

  保险
民政医疗救助 疾病应急救助 爱心基金 其他
个人承诺:本人知晓项目救助条件及标准,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审核医疗机构审核意见: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附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证复印件、银行卡(折)的复印件各2份。住院发票、出院证原件或复印件、县域内住院的 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各2份。

  2.县外就诊的,还需提供:双向转诊手续。

  3.此表一式两份,县域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县卫计局和乡镇卫生院各存一份;县域内新农合定点县级医院就诊的:县卫计局和县域内定点县级医院各存一份。


  附件2:

  

  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项目
  个人申请表(慢病门诊)



  所在市(州): 县(市、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医疗证编号 贫困卡号
申请人银行卡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就诊医疗机构

  名称
县内
县外
慢性病名称 就诊时间
医疗费用情况 门诊费用总额

  (元)
经各项政策报销后

  费用总额

  (元)
个人支付金额

  (元)
项目申报金额

  (元)
医疗费用

  报销情况
基本

  医保
大病

  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

  保险
民政医疗救助   其他

  
个人承诺:本人知晓项目救助条件及标准,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审核医疗机构审核意见:

  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附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证复印件(包括慢性病诊断及特殊病种诊断登记表复印件)、银行卡(折)的复印件各2份。门诊发票、处方笺原件或复印件、救助情况公示照片1份。

  2.此表一式两份,县域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县卫计局和乡镇卫生院各存一份;县域内新农合定点县级医院就诊的:县卫计局和县域内定点县级医院各存一份。


  附件3:

  

  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省州新农合国家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救助人员汇总表(一)

  

  填报机构(盖章): 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医疗证编号 联系方式 就诊医疗机构 主要诊断 住院费用总额(元) 政策范围内费用(元) 报销情况(元) 个人支付金额(元) 项目申报救助金额(元)
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民政医疗救助 疾病应急救助 爱心基金救助 其他
合计
填报机构法人(签章): 主管部门签章: 主管部门法人签章:
备注:汇总表一式三份,公示一份,医疗机构存档一份,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4:

  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县域内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人员汇总表(二)

  

  填报机构(盖章): 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医疗证编号 联系方式 就诊医疗机构 主要诊断 住院费用总额(元) 政策范围内费用(元) 报销情况(元) 个人支付金额(元) 项目申报救助金额(元)
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民政医疗救助 疾病应急救助 爱心基金救助 其它
合计
填报机构法人(签章): 主管部门签章: 主管部门法人签章:
备注:汇总表一式三份,公示一份,医疗机构存档一份,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5:

  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省州县新农合国家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救助人员汇总表(三)

填报机构(盖章): 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医疗证编号 联系方式 就诊医疗机构 主要诊断 门诊费用总额(元) 各项政策报销后总费用(元) 报销情况(元) 个人支付金额(元) 项目申报救助金额(元)
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民政医疗救助 疾病应急救助 其他
合计
填报机构法人(签章): 主管部门签章: 主管部门法人签章:

  
备注:汇总表一式三份,公示一份,医疗机构存档一份,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6:

  

  冕宁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超过5000元的救助人员申报明细表(四)



  

  填报机构(盖章): 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医疗证编号 联系方式 就诊医疗机构 主要诊断 住院费用总额(元) 政策范围内费用(元) 个人自付总费用 超过5000元的个人自付费用
合计
填报机构法人(签章): 主管部门签章: 主管部门法人签章:

  
备注:汇总表一式三份,公示一份,医疗机构存档一份,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上一篇:
下一篇:

主办单位:冕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维护:冕宁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蜀ICP备05005182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51343302000109 ??网站标识码:51343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