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冕宁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县共有农业经营户86469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250户。有农业经营单位673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413个。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县有拖拉机6249台,耕整机2342台,旋耕机9900台,播种机27台,水稻插秧机30台,排灌动力机械5462台,联合收获机493台,机动脱粒机3823台,饲草料加工机械1811台,挤奶机11台(套),剪毛机29台,增氧机7台,果树修剪机318台,农用运输车5341辆,内陆渔用机动船1艘。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县调查村中有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28眼,排灌站23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5个。 2016年末,全县实际耕种的耕地中能灌溉的耕地面积16674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876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占1.6%,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占98.4%。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县温室占地面积13公顷,大棚占地面积158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220平方米。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5.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6.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7.排灌动力机械:指用于农用排灌作业的配套动力机械,包括柴油机和电动机。 8.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9.饲草料加工机械:指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饲料膨化机等机械。 10.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1.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冕宁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冕宁县统计局 2018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