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川府发〔2018〕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管控机制为支撑,全面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分类指导,分级管控。严格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查要求,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 重点引导,注重实效。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重点行业规划编制,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布局、调结构、转方式。 多方联动,统筹协调。强化省直部门与各市(州)协同,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控作用。 强化监督,严肃考核。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保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落地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三)细化分类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四)规范审查程序。 应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分级审查。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相关规划环境评价文件外,按照“同级审查”及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划定分级审查原则,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划如下:由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省级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产业定位涉及石化、化工、化学合成类制药、印染、酿造、制浆、冶炼、典型涉重产业(专业电镀、铅蓄电池制造、再生铅等)、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核技术利用)等的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水电开发规划。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划外,其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六)优化产业发展。 加快划定并严守“三线一单”,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的宏观指导作用,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开展重大经济政策和产业布局,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调查区域流域产业布局。对环境影响重大的产业编制相应的产业专项规划,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减少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严格环境准入,实现绿色发展。加快推动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子信息、竹浆造纸、锂电新能源等行业规划编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七)提高审查质效。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加强空间管制,在明确并保护生态空间的前提下,提出优化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意见和要求,推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强总量管控,以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明确区域(流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作为调控区域内产业规模和开发强度的依据。加强环境准入,在符合空间管制和总量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区域(流域)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效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对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进程,公开审查进展,及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应主动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督促各类产业园区按期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各类产业园区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八)强化质量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被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工业各行业、水利水电、化工园区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部门以及产业园区管委会等要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部门协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十)完善会商机制。凡涉及跨区域环境影响的产业园区规划、水电开发规划、航运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等,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行会商。规划编制机关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启动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等形式组织开展会商。会商意见达成一致后,送相应审查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审查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召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应邀请参与会商的单位代表参与审查。 (十一)严格联动管理。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含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新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所含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相关意见进行简化,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区域环境现状评价、与有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区域污染源调查等内容。 (十二)强化执行监督。对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中,发现未按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有关单位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为理由,随意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或不予受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关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或建议。 (十三)严肃考核问责。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