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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全面启动无户口人员落户专项工作

八类人员可凭相关手续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7年01月1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人口登记管理的基础工作。近日,记者从州公安局获悉,从1月10日起,我州启动开展为期一年的无户口人员落户专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确保我州到2017年末基本实现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目标。

  1.诸多因素造成“黑户”现象

  据了解,由于部分群众户口意识淡薄、落户与计生处罚未脱钩、未办理医学证明、婚嫁注销以及证件遗失等诸多因素,目前我州仍有较大一部分群众未进行户口登记。其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这六类无户口人员占比约92.6%,是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解决的对象。此外,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也在本次专项工作中。

  2.手续齐全都可申办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2016年9月州政府印发的《凉山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在申办常住户口登记时,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相关合法手续开具合法证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另外,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针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根据《方案》,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另外,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若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此外,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明确要求 保证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本次专项工作明确了时间进度:1月10日至2月1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2月1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攻坚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为抽查整改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并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对全州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保障和工作实施等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督促和检查落实。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手机短信、微信等网络媒体,大力宣传依法开展户口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采取召开村社干部会议、部门联系协调会议、深入村寨现场动员、张贴海报标语等形式,广泛组织发动群众主动参与,积极为无户口人员申报落户。同时,工作小组将深入社区(村)居委会做好梳理摸排工作,对没有及时申报或在工作中新发现的无户口人员,按照程序及时受理、调查、合适、审批,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难题,力争不漏一人。

  为保证此次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准”要求,即不准擅自设立门槛,以各种理由刁难、阻碍群众为无户口人员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及申报落户;不准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登记落户;不准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对违反“三个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2、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1、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2、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户口人员。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可以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建华任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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