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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年06月07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冕宁县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冕府办发〔2015〕9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制,充分发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冕宁县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冕宁县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附件:

  冕宁县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冕宁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冕宁籍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本县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冕宁籍学生,共同借款人指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冕宁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方便群众、防范风险、应贷尽贷”的原则,由借款人在冕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县委分管教育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文影新旅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冕宁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督查落实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为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建立防范信用助学贷款风险的责任体系,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村委会(社区)、高中学校,以及乡镇政府一并纳入责任主体。

  第八条  县教育局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牵头单位,按要求组织成立冕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安排组织、协调和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开发银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贷款管理。

  第九条  县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冕宁籍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就学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需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

  (二)接受开发银行的委托,负责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合同签订、材料报审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核算,及时上报省资助中心。

  (四)向省资助中心、高校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的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五)根据上级要求,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通过省资助中心与高等学校保持联系,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六)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高中学校职责

  (一)成立本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了解、掌握、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信息;摸底调查、收集、汇总本校学生基本情况信息,建立学生贷款信息资源库。

  (三)评议、推荐和审核确定贷款学生名单。

  (四)指导、组织本校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手续,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签订助学贷款合同;按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

  (五)在高三级学生毕业前夕,普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知识,让学生全面了解国家的资助政策。

  (六)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职责

  (一)成立本乡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区域管辖优势,调动村级组织、社区,对本乡镇考入高校的学生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向社会积极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传递贷款信息,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借款人的认定。对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审查确认,按规定办理所需相关手续和材料,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签字盖章,责任到人。

  (四)对已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动态管理,当其发生户口、住址迁移和伤残、死亡、退学等情况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知县资助中心;对借款人毕业和就业情况进行跟踪掌握。

  (五)根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名单和相关信息,采取动员、催收等方式,督促其按照贷款协议,按期足额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县文影新旅局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每年安排在县电视台发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发放、还款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民政局对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特困家庭进行救助,激励其偿还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公安局负责对借款人有关身份证明的审查认定,贷款申请中出现借款人身份证过期、户籍变更等情况时,按规定为其提供相关户籍证明材料;贷后管理中,负责查询和提供户籍变更借款人相关户籍资料。

  第十五条  监察局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监察,尤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贷款办理程序、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要强化监督管理,预防腐败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六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冕宁籍学生,均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力负担学生就学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每个借款人每学年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个借款人每学年不高于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借款人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录入个人信息后导出申请表打印,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一般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二)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所在高校出具的收费证明以及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各执一份,县资助中心执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开发银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回执。借款人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在系统中录入电子回执。合同回执录入完成后,由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等申贷档案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县资助中心。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到省资助中心账户。支付宝于贷款资金到账后,再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人个人账户,再从个人账户划付到借款人就读学校账户。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考入中央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开发银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内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资助中心汇总,申请贴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负担,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人在校和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可以只还利息不还本金;毕业后第3年起,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采取“等额本金法”,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九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进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本金必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一次还清;提前还款日固定为每年1-10月的1-10日;提前还款必须由借款人提前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开发银行审批同意。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县资助中心将应还款学生名单和相关信息提供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支付宝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借款人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账户。

  第三十一条 违约责任。对于不按约定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造成违约的借款人,开发银行将按规定收取罚息,并在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借款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将自动产生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严重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省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各分担5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开发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四川省、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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